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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2-23
来源:投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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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石家庄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石家庄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和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大纲(试行)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129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河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冀政办字〔2019〕8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全市使用各级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前款所列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由政府直接投资注入资本金的,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第四条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政府投资的预算约束,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五条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且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重大科技进步、重大结构调整等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推进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在政府投资管理中,应当保障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各级应当通过建立项目库等方式,加强对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储备。
第六条 项目审批部门包括行政审批部门及其他具有审批职能的部门,按照部门职能履行相应职责。发展改革部门为本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
第七条项目单位(法人)的直接管理部门为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法人)是相关部门的,项目单位(法人)即为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法人)没有直接管理部门的,行业主管部门为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履行政府投资的日常监管职责。
第八条项目单位是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及有关规定,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和投资控制。
第二章 政府投资决策
第九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除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另有规定外,原则上使用本级政府预算安排资金的项目,由本级项目审批部门审批。
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在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前,应由项目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项目审批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批复的意见、计划以及项目审批的相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条 项目单位一般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信等级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市本级审批的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由具有乙级以上资信等级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初步设计应当由具备乙级以上设计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编制。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项目前期工作,保证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并对相关文本和所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投资项目时,一般应当由具备相应资信等级的工程咨询机构、具有相关职能的单位或专家对项目建议书(同级政府明确要求需要评估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概算进行评估评审。
第十二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单位应当通过河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申报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项目审批部门对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
项目审批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政府投资有关的规划、产业政策等,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申报,审批等,依照《河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至第十九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库管理,项目来源包括:国家、省和市、县有关规划,政府工作报告,党委、人民政府决议性文件或工作会议纪要,经党委、人民政府审定的行动计划或近期建设实施计划,以及其他经党委、人民政府作出决策的项目。
第十五条  市级项目储备库一般于每年7月启动申报,由项目主管部门集中报送发展改革部门,城建领域项目由住建部门会同相关单位筛选汇总后报送发展改革部门,同一部门申报项目超过2个的,按轻重缓急对项目进行排序。
申报项目时需提供简介材料,重点对项目建设必要性进行论证说明,并明确项目名称、项目建设单位(是否有代建需求)、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内容及规模、总投资、资金筹措计划、分年度投资计划及政府投资资金需求、建设进度计划,以及前期准备和前期手续办理等情况。
发展改革部门汇总后,根据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本级财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及党委、人民政府重大工作部署,综合平衡各行业领域投资需求,统筹项目的资金安排额度和时序,形成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第十六条 纳入市级储备库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前期手续办理进展情况;项目开工前终止实施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发展改革部门报告,并说明终止实施的原因。城建领域的储备项目,项目主管部门还需同时向住建部门报送上述相关情况。
第三章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十七条 发展改革部门或政府确定的计划编制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有关规划、年度工作任务,结合财政收支情况,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市本级城建领域项目由住建部门组织相关单位编制年度投资计划(以下简称“年度计划”)。
第十八条 年度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单位、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事项。
第十九条 投资项目预算一般分年度安排,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储备库筛选,同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者投资概算已经核定;
(二)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于一些确需启动前期工作的政府投资项目,在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可列入年度计划,并下达部分投资计划,主要用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等前期工作。
第二十条 年度计划编制部门与同级财政部门衔接确定下一年度本级政府投资资金规模后,于每年10月底前编制次年投资计划。
年度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后,编入年度财政预算草案,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年度计划应按预算要求细化到具体项目,因市、县人民政府有明确要求或与中央资金配套有明确要求,以及特殊原因暂不能细化的,应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作出说明。
第二十一条 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年度财政预算草案后,由本级计划编制部门下达年度投资计划。相关部门按照职责、根据年度计划组织实施本行业、本领域的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计划下达文件应主送同级财政部门和计划执行部门,并抄送审计部门。
市对下转移支付(补助县)资金,应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下达投资计划。
对防灾、减灾、救灾等应对突发事件的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下达应急投资计划。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预算和下达的年度计划,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第二十三条 年度计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必须严格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年度政府投资总额或者增减项目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向计划编制部门提出调整申请,计划编制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结合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制定调整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下达年度调整投资计划。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
第二十四条 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鼓励推行代理建设制度(以下简称代建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项目审批部门对实施代建制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时予以明确,根据需要也可在初步设计批复或审核概算后下达投资计划时予以明确。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变更建设内容、资金管理、概算调整、竣工验收、财务决算、资产移交和后评价等项目实施全过程,依照《河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按照项目审批权限由市、县两级分别负责。
第二十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设立政府投资项目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跟踪检查相关部门贯彻执行政府投资政策和规定情况,会同相关部门对政府投资资金安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政府投资项目开展稽查和后评价等。
稽查主要包括项目的前期工作、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及概算管理、竣工验收以及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监理和合同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等。
稽查中发现的问题,政府投资项目综合管理办公室应会同相关部门责令项目单位限期纠正,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第二十八条 发展改革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发展改革部门和政府确定的年度计划编制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并向本级政府报告。
(二)项目审批部门负责依据项目审批流程和项目建设内容,加强项目前期手续审核,合理控制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规模和总投资。
(三)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财务活动全过程实施监督。
(四)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决算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五)其他相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履行相应的监管职责。
第二十九条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提出、前期准备、工程实施、招标投标、资金使用管理、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工程决算、资产移交等进行全程日常监督,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 项目审批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第三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第三十二条 除涉密项目外,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
(三)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
(四)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五)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三)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
第三十六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三十七条 项目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和维修改造项目,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市规定严格管理。
第四十条 特定区域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国家有重大改革政策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未明确事项按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执行。
第四十一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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